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
在四十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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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為使進用人員之任職狀態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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