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特種搜救隊隊長應具有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
特種搜救隊副隊長及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應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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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第二項新增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職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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