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隊長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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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序文新增特種搜救隊職稱,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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