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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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13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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