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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仍應依本基準規定,就變更使用部分
    檢附圖說、文件等資料。無法檢附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得由
    消防設備師依使用執照核准圖面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定繪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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