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新技術、新設備之資料蒐集、評估及引進等建
      議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重大、特殊火災案件調查鑑定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後仍有疑義之重大、特殊火
      災案件之必要協助事項。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函請重新調查鑑定火災案件之必要協助事項。
(五)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會)火災
      調查資料之認定或鑑定結果,申請再認定之火災案件(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一)。但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
      者,不予受理。
(六)提供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專業知識之諮詢,以協助調查鑑定疑難火災
      案件之原因。
顯示立法理由
109/02/04
配合軍法機關管轄權修正,爰修正第五款,並增列申請書之格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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