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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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
    任或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署長就委員中指派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除由署長指派預防調查組組長與救災救護組組長兼任
    外,並得聘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
    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等機關代表及具消防、刑事、鑑
    識、電力、建築、物理、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
    等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聘期至多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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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2/04
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升格後,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職業災害之調查工
作,故以該署為機關代表,以利協助調查、鑑定職業場所之火災原因。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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