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本會會議紀錄及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本會受理第二點第五款案件經作出決議後,應製作火災調查資料再認
    定書(格式如附件二)送交申請人,並副知原認定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109/02/04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再認定書之格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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