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經個別認可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於容器瓶身護圈內側附加合格
      標示,並向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報容器資料,本部及本部委託之
      專業機構得隨時派員抽查標示附加情形。
      取得個別認可合格之申請人應詳實記錄液化石油氣容器銷售對象及
      數量,並於出售前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1/28
一、容器瓶身資料刻印於護圈上係為個別認可外觀檢查項目之一,非為個別認可合格
    後之辦理事項,故將第一項後段刪除;另為未來容器資料管理及追蹤,故個別認
    可合格後容器標示附加及容器資料之申報,均屬個別認可項目之一環。
二、為利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實施容器後市場抽驗,爰於第 13 點第 3  項明
    定專業機構應將容器銷售對象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備查,避免合格標示有
    登載不實情形。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