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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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輕微變更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變更前後圖說及
      證明文件,並註明與原型式相異部份,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
      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書面審查,
      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限與原型式認可證書相符。
      前項輕微變更如為護圈者,應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實施
      摔落試驗。
      前項試驗費用適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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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1/28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定申請輕微變更之要件及審查程序,爰訂定本條文予以規範。另輕微變更之
    部位為容器之護圈及鋼裙,不致對容器本體之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
    生影響,爰適用原型式認可書認可範圍與事項,僅由專業機構書面審查變更前後
    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限與原型式認可證書相符。
三、考量容器護圈其主要功用係為保護容器閥,故於輕微變更時,應依鋼製液化石油
    氣容器認可基準,實施摔落試驗,確保容器安全無虞。
四、為因應輕微變更(摔落試驗)之實施,因其性質與型式認可補正試驗相近,爰增
    訂輕微變更審查費用為每件三千七百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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