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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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液化石油氣容器自國外進口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
    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報告為國外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國外
    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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