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
    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不合格者,
    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地址。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本部委託之檢驗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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