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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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七點第一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
    證明資料應與型式認可相符,熱處理紀錄應符合四、(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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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20
本點未修正。
102/01/07
一、容器個別認可本已有外觀檢查項目,故於本點(二)及(三)1、(3)予以增列
    ,以符實際。
二、查「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已規定不合格項目僅「外觀
    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
    驗」得申請補正試驗,並非各項試驗不合格均得補正,爰刪除本點(三)1、(3
    )末二句。
三、將本點(三)2、(3)外觀檢查之補正試驗方式併入(三)2、(1)。
四、酌作文字修正。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文字酌以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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