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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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制度宣導資訊,得透過各種方式周知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
(二)說明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其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當
      地消防機關。
(三)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
      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消防機關全球資訊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
      ,播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09
一、配合實務執行現況,修正第一款及第四款宣導之執行態樣。
二、第三款配合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檢修機構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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