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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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本署對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考核,
      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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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09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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