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99/06/02 修正)
第 12 條
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
方式為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6/02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92/12/24
一、因以郵購等方式販售一般爆竹煙火,無法辨識一般爆竹煙火使用者之年齡,爰規
    定不得以此類方法販售。
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五條之立法體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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