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99/06/02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
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
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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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6/02
一、條次變更。
二、查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
    霧等現象」,係所有爆竹煙火之共同性質,爰酌作文字修正後,納入第一項爆竹
    煙火之定義,以資明確。
三、爆竹煙火除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外,實務上尚有:(一)煙火彈未達七點五
    公分,惟其性能效果類似高空煙火之產品。(二)爆點(Airburst)、火光(
    Flare) 、線導火花(LineRocket)、震雷(Concussion Mortar) 及混合劑(
    BinarySystem)等(以上種類參考 NFPA 1126 Standard for the Useof
    Pyrotechnics Before a Proximate Audience, Chapter 3 Definitions 乙節)
    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之舞臺煙火
    產品。(三)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前開產品因性能特別、用途特殊
    ,且部分產品火藥量及尺寸超過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規定
    ,不適合未受專業訓練之一般民眾使用。為使我國爆竹煙火管理機制更加完善,
    爰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第二條及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四之二項
    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爆竹煙火之分類,並移列為第二項。
四、至原條文第二項所定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予以刪除,另於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
92/12/24
一、關於爆竹煙火之管理,有依其成品之危險性及所含藥劑量多寡之不同,而為不同
    處置與規範之必要。
二、第一項規定以成品之直徑及垂直射程為標準,將我國之爆竹煙火區分為高空煙火
    及一般爆竹煙火。
三、第二項規定一般爆竹煙火之種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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