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終結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
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訓練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訓練收支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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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於辦理訓練終結後三個月內,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之資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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