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
年。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
五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資料之保存期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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