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 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
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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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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