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
 (以下簡稱訓練業務) 之專業機構。
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
校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一、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係依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且屬於非營利性質事業之條件
    限制。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