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2 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證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明定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資格。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