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6 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文件字號。
二、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居 (住) 所。
四、製造種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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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明定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之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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