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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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9/20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已明確規範辦理變更申請之時間及程序本辦法無重複規定必要,
爰配合刪除。
93/05/20
明定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十五日申請換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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