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9 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予作廢,其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國民
身分證影本及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
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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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明定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之換發、補發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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