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2-1 條
申請人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經連續三次以上審查合格,且無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依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名稱及數
量,逐案向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並於個別認可
實體檢驗前附加之:
一、曾經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通知限期繳回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屆期
    未完成。
二、曾外流、轉讓、販賣、偽造、仿冒或變造個別認可標示。
三、曾外流、轉讓或販賣已附加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且未經個別認可審查
    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
前項所定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申請人與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不同時,應併同檢附一般爆竹煙火
    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之同意文件。
四、連續三次個別認可合格之紀錄。
五、最近一年歷次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使用紀錄。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6/03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考量現行一般爆竹煙火經個別認可檢驗合格後,於黏貼個別認可標示時
    ,須將各箱內產品逐一取出,於黏貼後再將之裝回箱內,花費龐大人力及時間成
    本,並為使個別認可標示確實附加於該批次送驗個別認可產品,有效提升個別認
    可作業之品質及效率,爰參考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申
    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積極資格;另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目的乃為節省人力成本
    支出,惟如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銷毀或繳回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甚至有外流、
    轉讓、販賣、偽造、仿冒或變造個別認可標示等違法行為,或於附加預購之個別
    認可標示後,未經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審查合格前即外流、轉讓或販賣等情事
    ,除有害於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制度外,亦將混亂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示黏貼
    使用之市場秩序,進而破壞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示管理制度,對於曾有此等
    違規情節重大情形者,應不得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爰定明申請預購個別認可
    標示之消極資格。
三、符合第一項資格條件之申請人,仍需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供爆
    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審查核發,爰增訂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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