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個別認可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長度為二十五毫米,寬度為十五毫米。
二、具有防偽設計。
三、標示認可之年份。
四、標示流水編號。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2/24
條次變更。
97/09/09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四後段。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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