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
二條之四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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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03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另考量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
    四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作業推動,涉及標示之核發、列管、註銷及後續通知中央主
    管機關據以辦理停止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事宜,需仰賴爆竹煙火專業機構運用電
    腦規劃相關管控作業,以及作業辦法發布後,召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說明會,俾
    利廠商瞭解預購申請流程,使制度更加周全完備,爰相關條文擬另案公布施行。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作業,須事先產製或向國外或大陸地區製造商辦理
    進口,故明定本辦法修正之施行日期。
97/09/09
本條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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