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
二、實體檢驗:就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檢附之樣品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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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97/09/09
本條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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