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如下:
一、外觀及尺寸檢驗:
(一)應用目視檢驗成品外觀。
(二)長度檢驗: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二方向量取樣品二端面
      距離,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三)直徑檢驗: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主體直
      徑,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二、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一)導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之導火線上吊起規定
      之重物一分鐘後,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
(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主體上加掛三
      十公克重物吊起一分鐘後,觀察底座或主體是否分離。
(三)塞底跌落檢驗:將主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於四十公分高度,向厚
      度為三公分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複三次,觀察塞底是
      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
(四)塞底強度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塞底,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
      強度檢驗。
(五)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於用硬木板製成之斜面上,
      樣品不得傾倒,再將樣品旋轉九十度後,亦不得有傾倒之現象。
(六)壓縮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筒管,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壓縮
      檢驗。
三、火藥檢驗:
(一)禁用原料之檢驗,應採用化學分析方法。
(二)火藥量檢驗:將樣品分解,剔除導火線及雜物。火藥量在一公克以
      上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一公克;火藥量未達一公克者,
      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零零一公克。
四、燃燒檢驗:
(一)以點燃一般爆竹煙火方式檢驗樣品燃放效果。
(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使用二個精確度在零點一秒以上之碼錶,
      記錄其點燃導火線至主體燃燒之時間,其量測值應至零點一秒。若
      二個碼錶偏差值未達零點五秒,取其平均值為導火線之燃燒時間。
      若二個碼錶偏差值在零點五秒以上者,則應重作。
(三)旁燃檢驗:以暗火接觸導火線外緣,三秒內不得引燃導火線。
(四)發射高度檢驗:選用標杆、測高儀、經緯儀及其他量測高度儀器量
      測。
(五)發射偏斜角之測試:將可改變直徑之鐵絲圓圈,水平掛放於距樣品
      二公尺高處,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調整圓圈直徑與發射
      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樣品是否通過鐵絲。
(六)作用時間檢驗:
      1.以碼錶量測升空類多筒樣品筒與筒之間作用時間。
      2.以碼錶量測煙霧類爆竹煙火火焰時間及全部發煙時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2/24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97/09/09
一、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公厘修正為「毫米」,理由同第四條說明四後段。又現行
    檢驗儀器,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長度檢驗及直徑檢驗
    之精確度均配合修正;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二目將
    「本體」修正為「主體」,「克」修正為「公克」。
二、有關升空類多筒式一般爆竹煙火,其筒管壓縮強度及塞底強度業於第五條規範,
    爰刪除第二款第四目及第六目有關其強度數值部分。
三、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克」均修正為「公克」。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