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1 條
以電子設備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設備應避免受潮,設置前應測試功能正常。
二、電子線路應具備絕緣效果,設置前應測試是否有斷線情形。
三、設置電子線路時,應遠離其他通電或帶電物品。
四、電子設備連接電子線路後,應採取預防危害發生之措施。
五、點火前應執行電子設備與電子線路之通路測試,且相關人員應退避至
    安全地點後,始得進行測試。
六、點火作業應由專責人員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測試有異常情形者,不得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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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9/08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率並安全施放數量較多之專業爆竹煙火,目前實務均採行遠距點火之電子
    設備施放方式,爰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五項,於第
    一項增訂原則性規定,以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電子設備受潮致影響點火功能,於第一款明定電子設備應避免受潮,並
      於設置前測試功能為正常。
(二)為避免線路有漏電情形,於第二款明定電子線路應具備絕緣效果,另為防範線
      路連接不當、絕緣披覆產生龜裂等因素致電流無法正常通過,明定設置前應測
      試是否有斷線情形,以確保可正常施放。
(三)敷設點火母線時,應遠離其他有電流流動,或是可能帶電及漏電物品,以確保
      安全,爰於第三款明定之。
(四)為避免電子設備連接線路後產生誤點火情形,於第四款明定應採取預防危害措
      施,如先關閉電源,於活動前再開啟、管制現場人員不得接近施放筒、控管現
      場無線電波等。
(五)第五款明定點火前應執行電子設備與電子線路之通路測試,以確保可正常施放
      。另測試時或有微弱電流於電路中,為預防不慎點燃,並明定現場人員及測試
      人員均應退避至安全地點,方可進行測試。另因專業爆竹煙火種類、尺寸繁多
      ,產品效果半徑差距極大,且不同之施放配置方式、地點,如施放筒傾斜架設
      、施放位置高低落差等,亦可能影響發射軌跡及落焰範圍,爰有關本款安全地
      點,應審酌專業爆竹煙火種類、效果、配置方式、施放場地特性、現場風速風
      向等,依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之。
(六)為明確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現場之工作人員作業權責,應由負責人指定了解點火
      步驟及電子設備操作方式之施放人員擔任點火人員,以避免誤點火,爰於第六
      款規定點火作業應由專責人員辦理。
三、第二項明定測試有異常情形者,不得施放,以確保施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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