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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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
    小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小組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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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2
一、明定本會委員會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爰修正第一項。
二、明定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不能出席之代理人,代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 1  人擔任主席之方式,爰移列第一項後段及加入委員互推機制,增列第二項
    。
三、明定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其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擔任主席。召開小組會議之事務,由執行秘書依
    行政程序以本署名義行之,爰增列第三項。
105/09/12
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出席提供意見,使會議決議事項更臻周延,爰增訂文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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