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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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送本會討論。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
    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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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2
一、本會係針對相關政策之諮詢各方專家意見,尚無強制或裁量之權力,故刪除應有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之限制。另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係以機關
    之意見為諮詢主體,茲該機關或團體推薦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表達該機關或團體之意見,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求周延起見,符合行政程序,各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送本會討論,爰修正第
    二項。
105/09/12
同修正規定第五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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