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本小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
    人同意後,依下列規定開設:
(一)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消防署通知民政司、營
      建署、警政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派遣科(組、室)主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二)非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開
      設時,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需求,
      由消防署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