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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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分工如下:
(一)民政司︰
      1.督導、協助地方政府處理有關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2.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查報及通報等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戶政司︰
      1.督導、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有關人
        口查記及戶籍登記事項。
      2.協助支援提供罹難者及其親屬戶籍資料事項。
      3.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三)地政司︰
      1.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有關公地撥(使)用事
        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四)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聯繫、協調人民團體及合作社支援災害救助有關事項。
(五)總務司︰
      協助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支援事項。
(六)人事處︰
      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人員獎懲考核事項。
(七)會計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八)政風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九)役政署:
      1.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役政及替代役役男支援災害搶救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十)警政署:
      1.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
        報有關事項。
      2.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3.督導警察機關(單位)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有關事項。
      4.督導、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5.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6.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十一)營建署:
        1.督導主管營建工程之搶救有關事項。
        2.對受災建築物之處理有關事項。
        3.協調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營繕機具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
        4.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
        5.督導國家公園轄區限制登山及勸導登山民眾離去等相關事項。
        6.督導都市計畫區內抽水站完成相關整備事項。
        7.地方政府須興建臨時住宅安置災民時,給予必要行政協助。
        8.其他有關營建工程事項。
(十二)移民署:
        1.辦理外來人口(含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身分確認及滅失證件補辦事宜。
        2.辦理或協助辦理上述人口之家屬及相關人員來臺事宜。
        3.其他有關移民業務事項。
(十三)消防署:
        1.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
          事項。
        2.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時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有關事項。
        3.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升機及船艇等支援
          救災事項。
        4.協調相關機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項。
        5.特種搜救隊配合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執行傷患後送及搜救
          等任務。
        6.其他有關消防救災事項。
(十四)空中勤務總隊:
        1.派遣航空器支援緊急救災、救難、救護或行政作為。
        2.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十五)國土測繪中心:
        配合救災需要,提供相關國土測繪圖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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