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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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掌握災害初期應變時效,以利災情與訊息之即時掌握及傳遞,第三
    點各款所定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及相關人員應加入本部成
    立之即時通訊軟體群組為成員,由本小組副召集人負責協調相關事宜
    ,並由消防署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辦理幕僚作業。
    編組機關(單位)應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
    四小時待命聯繫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相互聯
    繫。若因災害致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消防署應即時主動派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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