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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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督導人員之遴任與編組
一、督導人員遴任:由本署各單位遴選熟悉消防勤業務之科長以上人員專
     (兼) 任之。
二、督導工作編組: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設置「消防勤業務督導小組
    」,執行勤 (業) 務督導及辦理勤務督導計畫釐定、管制、考核、資
    料彙整、通報等行政事宜。督導人員辦理督導 (查處) 工作,必要時
    得會同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共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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