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玖、工作要求
一、督導人員實施督導,督勤態度應親切,多鼓勵、指導、溝通,以促進
    團結和諧,提振工作士氣。
二、發現困難、問題,應即協助解決或反映上級處理。
三、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點、缺點、問題,適時檢討,
    認真辦理。
四、督導人員執行督 (指) 導工作,應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嚴
    禁關說請託或接受招待餽贈。
五、各督導人員應依任務及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負其責任。
六、本署各業務單位若有重要工作,須委由督導人員督導者,應訂定督導
    評核標準表送交「督導小組」,俾利督導人員實施督導。
七、督導人員於各縣市實施督導時,倘該轄發生重大消防、公共安全等事
    件,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接獲報告後,應即通知督導人
    員前往。
八、督導機密性之工作,應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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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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