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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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防護設備規定如下:
   (一) 警報設施各機關宜依實際環境狀況,對外設置無線電廣播收播系
        統或專用防情電話,適時收聽空襲狀況;對內設置播音系統或汽
        笛、警 (電) 鈴、警報器、警報旗 (牌) 等,以能及時轉知全體
        員工為準。
   (二) 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規之規定辦理。
   (三) 避難設施
        1.各機關於平時宜視業務性質及實際狀況,規劃疏散辦公處所人
          員;對於重要或有危險性之物資器材,須妥為保存。
        2.各機關對於防空避難設施應加強管理維護,並妥為分配,容量
          不敷者,請逕洽轄區警察單位協助規劃避難處所。
        3.策定空襲防護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4.避難場所應注意事項
        (1) 應有明顯之位置標示。
        (2) 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可堆積雜物。
        (3) 出入口防護鐵門應為向外開啟。
        (4) 地下室應無違規隔間。
        (5) 應有良好通風及照明。
        (6) 應有二個以上之出口。
        (7) 半地下室露出地面之窗戶,宜加裝防護鐵板。
   (四) 救護及防毒設施
        1.設置急救藥品及器材。
        2.設置必要之防毒器材及化、生、放偵檢儀器。
        3.設置消毒藥品及器材。
        4.舉辦急救、防毒及化、生、放偵檢之訓練演習。
   (五) 警備管制設施
        1.各機關對外通路及門戶以必需者為限,非必要者應予阻絕或封
          閉。
        2.各機關使用之空地廣場,宜以圍牆界定其範圍。
        3.重要設施及通路、門戶、避難處所,應適當配置警衛崗哨或專
          人監管。
        4.各機關對於重要設施及建築物,必要時得實施偽裝或掩蔽。
        5.防空警報、燈火及音響之管制事項,應依照民防法、防空演習
          實施辦法啟動發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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