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16
十六、火警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 火警人員,應立即呼救並通知值勤 (日) 人員發布火警警報;在
        場員工應即全力灌救,阻止蔓延擴大,如有重要公文 (物) 應即
        搶救。
   (二) 機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之人員聞警後,應迅速攜帶滅火器或使
        用室內消防栓至起火點處搶救。
   (三) 值勤 (日) 人員依火警情況認為不能立即撲滅時,應即通知地區
        消防隊一一九火警台。
   (四) 主管人員於聞警後立即馳赴火場,指揮到場人員協力灌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