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17
十七、火災之善後處理事項如下:
   (一) 火勢撲滅後,應派員繼續監視火場,以防死灰復燃。
   (二) 指派幹員協同消防人員,調查起火原因,確定起火責任,簽報機
        關首長核辦。
   (三) 清查財物損失情形,列冊陳報。
   (四) 如有人員傷亡,應即送醫或處理善後。
   (五) 投保火險者,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六) 對於救火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七) 檢查消防救護器材及其他安全設備,必要時應加補充。
   (八) 召集有關人員檢討改進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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