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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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地震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平時
          1.各機關新建房屋須有防震、防火及防水之安全設計。
          2.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應妥善存儲,以策安全。
          3.舊建築物,每年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對有倒塌之虞者,應即
            停止使用。
          4.水、電、瓦斯及通信設施之裝設,應合於標準規格,並定期
            實施檢修。
     (二) 地震發生時
          1.關閉火源、電源及瓦斯、天然氣開關。
          2.保持鎮定沉著,不可慌亂。
          3.所在建築物有傾塌之虞時,應迅速脫離;不及脫離時,應迅
            速躲藏於牆角或有抗力之物體下。
     (三) 地震後
          1.立刻以目視方法檢測建築物外觀安全與否,關於建築物內部
            結構及無法憑目視方法檢測事項,應請專業人員實施鑑定,
            或儘速商請建管機關協助處理。
          2.迅速移除、清理阻礙通行之障礙物。
          3.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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