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管理手冊 (94/06/29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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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平時
          1.興建建築物,應先測量其地勢及地形,不可建築於地窪或洪
            水沖淹之地區。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3.在山坡地帶之建築物,應注意安全,房屋四周,應建築堅固
            之駁崁及排水溝渠。
          4.每年雨季前,應普遍檢查排水溝渠,並予疏濬及修復。
          5.對重要物品及文書檔案,應預置於安全處所,並備置適當之
            救難設備。
          6.儲備砂包砂袋,作為堵塞洪水之用。
     (二) 水災時
          1.消防救護人員應集中待命,發生災害情況,防護人員應立即
            搶救。
          2.關閉電源。
          3.文書檔案及重要物品存放處所之再檢查,並加強其防護措施
            。
          4.主管人員應隨時巡視各低窪地區,對可能被大水沖淹之處,
            得指派專人監視。
          5.儲備飲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6.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聯絡,如有需要即請支援
            。
     (三) 水災後
          1.檢查水源、電源及電腦等設備安全,能否正常運作。
          2.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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