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承裝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剝離方式張貼於熱水器及其配管之適
    當、明顯位置,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 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
 (二) 技術士姓名。
 (三) 技術士證照號碼。
 (四) 施工內容。
 (五) 施工日期。
 (六)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實施竣工檢查 (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術士安裝
者,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記載項目,為安裝人員姓名及其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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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7/22
一、明定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應辦理事項。
二、第一項第一款參酌日本有關特定瓦斯消費機器設置工事監督之法律施行規則第十
    四條及十五條規定,明定安裝施工後應有施工標籤標示,其記載項目至少包括:
    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技術士姓名、技術士證照號碼、施工日期及施工
    內容(如「熱水器及供(排)氣管安裝」、「熱水器安裝」、「供(排)氣管安
    裝」、「熱水器更換」及「供(排)氣管更換」及設置場所(屋外、屋內))等
    ,以釐清責任。參考格式如下:
    ┌─────────────┐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施工標籤│
    ├─────┬───────┤
    │承裝業名稱│              │
    ├─────┼───────┤
    │承裝業電話│              │
    │及住址    │              │
    ├─────┼──┬────┤
    │          │    │證照號碼│
    │技術士姓名│    ├────┤
    │          │    │        │
    ├─────┼──┴────┤
    │施工內容  │              │
    ├─────┼───────┤
    │施工日期  │              │
    └─────┴───────┘
三、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應製作及保存施工紀錄。
四、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安裝後應實施竣工檢查,以確保使用安全。
五、第二項考量本標準為全新之規定,現有合格技術士人數不足因應國內燃氣熱水器
    及配管安裝需求,爰於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本標準,明定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十
    一日以前不限制安裝人員資格,惟仍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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