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申貸者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時,得由各機關籌編經費,協商財團法人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不低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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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09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中央貸款主管機關」修正為「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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