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
    身分者,亦同。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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