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營業場所遷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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