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
一、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
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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