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擬訂補助計畫,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
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逾期不受理。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執行對象。
四、執行方法。
五、效益評估。
六、執行要領及期程。
七、經費需求表。
八、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九、其他必要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6/06/29
一、參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四點及第九
    點規定訂定。
二、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擬訂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陳報期限與
    計畫內容應具備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