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執行情形按季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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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6/06/29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執行情形按季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
藉以瞭解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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